宠物医疗纠纷如何处理?
2017年5月,我接了一个宠物医院的案子,医院给小狗做了手术,手术后第二天狗死了。原因是术前检查有异常,医生建议手术风险大,不做手术;主人坚持手术,手术过程中出现异常,医生处理不当,导致术后狗狗死亡。 事情不大,但是经过比较复杂,主要涉及到几个问题:
第一,医院是否有责任?
第二,如果医院有责任,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第三,主人如何索赔才能拿到最多的钱? …… 类似的情况我曾经遇到过,最后也是双方协商解决,法院并没有支持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首先,关于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医院应当承担责任,因为医院存在过失。
其次,关于第二个问题,医院的过失行为有没有给主人造成损失呢?我觉得是有的,所以医院应当赔偿主人的损失。那么,医院应该全额赔偿吗?我不赞同。
《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我认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狗狗死亡,应当认定为重大过失,虽然医院的过错并不直接导致狗的死亡,但医院没有及时采取措施,延误了最佳治疗时间,致使狗狗处于一个相对脆弱的病理状态并最终导致死亡,因此医院对死亡事实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但另一方面,我要指出的是,本案中死亡后果的发生还有一个外部因素,即术前检查发现的不完全健康状况。
如果术前能够积极处置该健康问题,可能就不会发生术后死亡。也就是说,医院术前不恰当的处理和延误治疗的行为与狗狗的死亡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我提出如下赔偿方案: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最后,关于第三个问题,我认为诉讼标的额应该是多少的问题。 我认为,手术费用应该全部由医院负担,理由同上。至于主人在手术过程中及术后支出的一定数额的费用,我认为属于正当开支,理应由医院赔偿。
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由于宠物也属于“他人”,所以其遭受的痛苦和精神伤害,当事人也可以向侵权人主张,我想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一个案例,精神抚慰金的金额高达五万元。